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体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人体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人体器官捐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组建,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中国人体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