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文本甲方: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乙方2: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乙方3: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签订地点:0目录第一节总则 .5一、引言 .5二、定义 .6三、解释 .9四、声明和保证 .10五、合同生效条件 .11六、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1第二节合同主体及风险分配 .12七、政府主体 .12八、社会资本主体 .15九、项目公司 .17十、风险分配 .20第三节项目范围和期限 .26十一、项目特许经营的范围 .26十二、本项目建设内容与产出说明 .26十三、合作期限 .32十
2、四、期限的延长 .33十五、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33第四节前提条件 .34十六、前提条件 .34第五节 项目的投资与决算 .351十七、项目总投资 .35十八、项目决算 .35第六节项目的融资 .37十九、项目融资 .37二十、融资方的权利 .38第七节项目用地 .38二十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38二十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及限制 .39第八节项目的建设 .40二十三、项目的设计 .40二十四、项目建设标准要求 .40二十五、项目建设组织要求 .41二十六、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42第九节项目的运营 .43二十七、开始运营 .43二十八、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44二十九、甲方对项
3、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46三十、公众监督 .47第十节项目的维护 .47三十一、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 .47三十二、甲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48第十一节运维期绩效监控 .482三十三、绩效评价方案 .48三十四、独立审计 .1第十二节股权变更限制 .2三十五、项目公司治理机构 .2三十六、股权变更的限制 .4第十三节回报机制 .5三十七、回报机制 .5第十四节履约担保 .6三十八、履约担保 .6第十五节政府承诺 .7三十九、政府承诺 .7第十六节保险 .9四十、项目建设期间保险 .9四十一、项目运营期间保险 .10第十七节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0四十二、守法义务 .10四十三、法律变更及
4、法律变更的后果 .10第十八节不可抗力 .11四十四、不可抗力的内容和种类 .11四十五、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2第十九节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12四十六、甲方的监督权 .123四十七、甲方的介入权 .14第二十节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5四十八、违约、提前终止的事由 .15四十九、提前终止程序 .18五十、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18第二十一节项目的移交 .19五十一、项目的移交 .19五十二、移交范围 .19五十三、移交程序 .20五十四、转让 .21五十六、风险转移 .22第二十二节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2五十七、适用法律 .22五十八、争议解决 .224第一节总则一、引言为加
5、快推进单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东舜河河道两岸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质量,单县拟实施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 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改投资2014272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43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金 2014 第 11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6 第 9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
6、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单县实际情况,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 段)项目采用PPP 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部门合作伙伴关系)运作,共同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已由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甲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公开招标,确定社会资本方,负责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本协议系参照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
7、理工作的通知为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拟定。甲方经单县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5现项目公司尚未成立,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约定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实施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项目实施中涉及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项目合同。甲乙双方于2017年 月 日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签署本合同。二、定义为避免歧义,本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与其定义保
8、持一致。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本项目指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3、法律指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6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9、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包含在本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4、BOT模式指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5、项目公司指甲乙双方为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B段)项目共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6、建设期指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开工之日始至竣工验收日止的的建设期间。7、运营期指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
10、一日止的期限。8、缺陷责任期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9、生效日指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10、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应乙方要求,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甲方开具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乙方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7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项下保函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保函。11、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
11、的形式。13、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收益、补偿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复。14、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15、法律变更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适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或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B、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16、不可抗力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