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告企业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全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全社会公示,将会给经营者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企业投融资、进出口、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请您依法、准时公示上述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