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会计离职,不能一走了之来源:曾进 陈挺 作者:曾进 陈挺 人气:2248 发布时间:2011-07-21窗体底端一、会计人员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会计人员离职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交接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做出准确判断,也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我国法律对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二、会计人员的交接程序(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准备之一: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首先,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其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