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审 批 办 法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第四条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