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运、使用回收及经费管理,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采购,或由上级民政部门调拨,或由本级民政部门接收社会捐赠,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和管理的各类物资。第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坚持回收再利用的原则。救灾物资不得用于与受灾群众救助无关事项,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下拨的救灾物资和省级民政部门集中采购的救灾物资构成。省民政厅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分配、调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省和省级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储备库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对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省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