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宁波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管理办法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根据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关于加强宁波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甬总工201529号)、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甬总工201846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对象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全校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学校一类人事代理和一类人才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疗休养待遇(工伤、患有职业病除外):1.上年度7月份至本年度6月份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2.上年度7月份至本年度6月份累计旷工达1天及以上的;3.在本校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的;4.上年度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二、疗休养时间及内容教职工每人每年可以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其中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跨省的疗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