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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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私法一、 名词解释1、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2、国际礼让说胡伯,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3、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他认为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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