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二、对事故报告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项目法人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