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物雷电防护分级 GB50343-2004 第4章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划分为A、B、C、D 四级。4.1.2 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方法之一划分: 1、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4.1.3 对于特殊重要的建筑物,宜采用4.1.2 条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雷电防护分级,应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4.2 按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按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1 和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2确定N(次/年)值N=N1+N2。4.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Nc=5.810-1.5/C(次/年)。4.2.3 将N 和 Nc 进行比较,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1、 当NNc 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