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盐城市鞍湖实验学校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因工作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1、学生活动期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4、未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6、教师上课衣冠不整、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等;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