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