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制度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监理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得拒绝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