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合同的合法性解读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试用合同的合法性解读“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四金。”这是7月27日“香港浦东联合人才招聘会”上,某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一番话。这看似合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条例)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所谓“试用合同”,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也就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所谓再“办理四金”的说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