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工作心得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工作心得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刑事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之成为确定行政诉讼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价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颇多争议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说,但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 1999年 11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举证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采用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兼采合理分担说,即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解释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比较1991年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大大地进了一步,但仍然有不周全的方面,主要是对举证责任的价值未作明确的设定。举证责任的价值,主要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