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履行著作权合同的价值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诚实履行著作权合同的价值此案涉及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的趋利性与基本价值观的冲突。因此,本文以此为视角看重考察诚实履行著作权合同与趋利性的关系。一、本案所涉之著作权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就歌曲常来常往的演唱权所签订的演唱合同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李某为歌曲常来常往的著作权人,另一方当事人李某某为演唱者,合同的标的是歌曲常来常往。依据该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原告李某某享有歌曲常来常往在2003年春节晚会上的演唱权,并有权排除其他任何人对该歌曲进行演唱。然而,著作权人李某从自己单方利益考虑,擅自撕毁合同,与他人就该曲另订演唱合同,使原告失去了上春节晚会演唱的机会。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就歌曲常来常往所签订的合同,为一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可知,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