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二)工作用房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2、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2.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2.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2.3.门诊手术区域: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