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定稿)(共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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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辽金办发2010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局、委):现将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1.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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