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南*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意外灾害借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困难职工救助体系,关爱弱势群体,帮助困难职工战胜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困难职工”指符合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中第三章第六条中“困难职工界定”情形之一的。第三条 公司困难职工借款是指困难职工因病(伤)、因灾向公司财务申请无息借款,并以其工资收入或其他资金来源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的行为。第二章 借款对象及范围第四条 公司困难职工因下列情形可申请困难借款:1、因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已自付医药费在5000元及以上的困难职工,家庭暂时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的。2、因意外灾害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损失10000元及以上,导致职工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或大病就医无保障的。第五条 职工因工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工伤医疗及相关待遇,不符合上述借款条件的不予借款。 第三章 借款实施第六条 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还清的,按当年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