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准则(试行)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保证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充分履行群众监督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举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监督员权利:(一)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举报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二)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第三条监督员义务:(一)积极参加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召开的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以及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有关的活动内容。第四条监督员纪律要求:(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