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商场的租赁合同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酒店商场的租赁合同本商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酒店有关规定,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制订,租约条款如下:一、酒店将位于酒店内大堂二楼的商场(约90平方米)租给租户营业使用,租期壹年,从2002年3月18日至2003年3月17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其中租金已包括空调费和电费。二、经营范围:古今字书、四大名绣、宜兴紫砂、金石雕刻、文房四宝、景德陶瓷、翡翠玉器、木刻雕件、字书装裱及各种工艺美术品三、租户不得超出以上经营范围,同时不能和酒店经营或出租的商品有抵触,若违反,酒店有权收回经营地点,不另行补偿;酒店有义务保障租户的.经营不受侵犯。四、承租人向酒店承诺以下各项:1、租户需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租金和其他应付费用一次性付给酒店,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酒店将收取3%的滞纳金。2、如客人用信用卡结算,则由酒店代收,酒店向承租人收取卡面额5%的手续费。3、营业时间在早上7:00至晚上12:00之间。4、如承租人要求安装酒店分机电话,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