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定义及说明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依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选购全权代理机构,假如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选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选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投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担当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依据22款规定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