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同业竞争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处理方法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公司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