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委托关系与承揽关系之争王 翠 赵睿利案情章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承租后者集体所有的厂房。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第二条规定:“因厂房需要维修,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乙方(章甲)进行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行条栓、油毡、油漆、瓦片、门窗等,维修时间为45天。其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为5.5万元,该费用折承包期60天。”章甲遂出资请章乙等人进行维修。2005年5月29日,章乙在维修厂房时从房顶跌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余万元。2006年8月12日,章乙因医治无效死亡。章乙的亲属要求章甲赔偿损失等共计84万元,并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歧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第一被告章甲与第二被告某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之间为委托关系,理由为:(1)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写明是“甲方委托乙方”维修厂房;(2)双方只约定了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并无关于报酬的约定,承揽关系不可能是无偿的,只能是委托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