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执行和解协议书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址:乙方:乙方诉甲方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 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220.00元、误工费5880.00元、护理费4450.00元、交通费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50.00元、营养费1780.00元、鉴定费1700.00元、残疾赔偿金3946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422.37元、后续治疗费6000.00元、停车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共计81868.09元人民币。上述款项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内。乙方放弃甲方其他应当赔偿给乙方的部分。三:一审的诉讼费2012.00元由乙方向曾汉钱或者惠阳惠深运输实业发展公司进行追偿。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