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四项备案(企业责任)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