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危害告知书一、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单位:充灯房三、告知时间:5月10日四、本队作业区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岩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以及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潮湿等)。可导致的后果分别是煤工尘肺病、矽肺病、职业性哮喘、氮氧化物中毒、一氧碳物中毒、二氧化硫中毒、硫化氢中毒、听力下降及至噪声聋、手臂振动病、中暑、风湿病等疾病。另外电焊工作业因焊接烟尘、紫外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导致锰中毒、电焊工尘肺病、电光性皮炎、电光性眼炎。五、本矿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一)综合措施:1. 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岗位作业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2. 员工正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掌握危害物质的危险、危害特性,组织员工在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