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