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5修改版)(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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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2015.03修订版)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依据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5)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2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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