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管理处罚细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为督促提高项目部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制定如下处罚细则:(一)凡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罚如下: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含死亡事故),处罚项目经理一万元罚款,分包专业负责人处以伍仟罚款,安全员处贰仟元罚款。2、发生重伤事故(骨折,内脏器官受损等)损失在5万元以下事故,处罚项目经理伍仟元罚款,分包专业负责人贰仟元罚款,安全员一千元罚款。3、由于个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安全人身事故医疗费,自费50%,工资自负。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其医疗费、工资由肇事者负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