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报告对象: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第二条 报告内容:(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