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洛市申办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单申办单位委 托 人 地 址联 系方 式法定条件(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提交材料(1)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
2、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八)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九)派驻律师换发执业证书;(十)律师事务所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执业监管保证。有关证明(一)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二)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近三年内未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证明;两年内所设分所未收到吊销执业许可处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