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习惯法的适用性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先民们用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形成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具有十分广泛的约束力和制约力,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和认同。正是这些朴实的习惯法,对先民们的日常生活起着规范调整的作用,促进纠纷和矛盾的有效解决。习惯法事实上发挥着现代意义上“法”的规范作用,只是相对制定法,它更是活跃在民间不成文的“活法”,它以其顽强的生命力而一直存在于现代社会,甚至能发挥制定法不能发挥的作用。当前,我国的习惯法及其司法适用不管是在研究领域,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已取得许多突破性的进展。但是成效和问题是并存的,如何使用习惯法?何时使用习惯法?当习惯法和制定法有所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那么什么是习惯法呢?某一或某些习惯习俗或规例能够得到所有成员长期以来的遵守和执行,并且它效力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而是自动生成的,这种习惯习俗或规例就可以称之为习惯法。习惯法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它可以弥补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上的不足。例如关于悔婚后聘礼是否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