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四、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文件编号:ss-zg-004版本号:2016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分发保管:各执行部门生效日期:修订原因:规范公司经营质量管理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 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8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 年第 58 号)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如下制度:一、供货者资审核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公司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2、对首次开展经营合作的企业应进行包括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查)。审核供方资质及相关信息,内容包括:1)索取并审核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等复印件;4)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