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建造、拥有、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村(居)民、乡镇企业以及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系指村(居)民用于生活和农副业生产的,乡镇企业用于生产、生活服务的,且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的船舶。大于以上最小吨位限制的船舶按运输船舶进行管理。竹木排筏和非船体浮具不能视为船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负责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自用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航务、港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安全职责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船主四级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