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