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