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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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农户贷款管理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户贷款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农户范围) 本办法所指农户范围 与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致 。 2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 于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

2、行、贷款公司等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 第五条 (监管适用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 督 管理。 第二章 管理 架构 与政策 第六条 (发展战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 坚持服务 “ 三农 ” 的市场定位, 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 积极创新产品, 建立专门 风险管理与 考核 激励 机制, 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 授信 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 可得性、 便利性 、安全性 。 第七条 (主动服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加强产业发展与市 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

3、方式, 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广泛向农户宣传介绍,提高农户贷款覆盖面。 第八条 (管理架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 、 风险管控 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 , 构建有效服务流程,形成 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3 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 构 。 第九条 ( 业务 流程)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 包括 建档 、 营销、 受理 、 调查、 评级、授信、 审批、放 款、贷后管理 与动态调整 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 额信用(担保)贷款可简化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

4、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 贷款可按照“逐笔申请、 逐笔审批发放 ” 的模式进行管理 。 第十条 (岗位设 置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优化岗位设计, 围绕 受理 、授信、用信 、 贷后管理 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 确保前后台分离, 确保职责清晰 、 制约有效。 第十一条 ( 阳光信贷 要求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 提高办贷效率, 加大惠农力度 , 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 贷款 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监督方式 等 。 第十二条 (农户权益保护) 农村中小金融 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维护借款 人权益, 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

5、费用、 搭售金融产品 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 4 第十三条 (信息 管理系统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 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 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 系统 与自助服务系统 , 并 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 第三章 贷款基本要素 第十四条 贷款条件 。 农户申请 贷款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 , 借款人应 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 、 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 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6、 (六)借款人 无重大 信用 不良 记录 ; (七)在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开立结算账户; (八)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 。 农户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5 款。 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 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农户 住 房按揭贷款 按照各 机构 按揭贷款管理规定

7、办理。 第十六条 贷款 种 类 。 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积极创新抵 质 押 担保方式 , 增 强 农户贷款增信能力 , 改善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 贷款真实需求、 信用状况 、 担保方式 、机构自身资金状况以及 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等 因素 ,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 、销售周期 和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 。 6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

8、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 、合理回报 等要素及支农惠农要求,确定利率水平。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 一 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 ( 农户 建档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 全面建立农户信息档案, 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 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 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 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相关资料。

9、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 责任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7 查核实, 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 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内容) 贷前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 人(户) 基本情况; (二) 借款户 收入支出 与 财产 负债等 情况; (三) 借款 人(户) 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 及预期风险收益 情况; (五)借款 人 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 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七)借款 人 、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0、查询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贷前调查方式) 贷 前 调查应 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与信用情况, 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 借款人 及其家庭成员 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 ,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 有效借助村委员、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信用 评级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建立完善信用等级 及授信额度 动态 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8 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并结合贷款项目 风险 情况 初步确 定 授信 限 额、授信期限 及 贷款利率 等。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批授权制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审

11、慎性原则, 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 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八条 (审批 效率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 可根据产品特点, 采取 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贷中审查内容)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真实 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 贷前 调查尽职情况 、申请材料完备性 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 及经营 风险等。 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 (告知义务) 对审批未通过的农户

12、贷款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 在办结时限以前 告知借款人。 9 第三十一条 (审批政策与授权调整)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根据 外部 经济形势、违约率 变化 等情况,对 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 和授权 。 第六章 发放与 支付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方式)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 他 相关文件, 需担保的应 当面 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内容)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 、还款方式 等。借款

13、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放款管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 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 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 ,对 满足约定条件的 借款人发放 贷款。 10 第三十五条 (受托支付 与自主支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且金 额不超过 50 万元 ,或 用于农副产品收购 等 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 二 )农户消费贷款 且 金额不超过 30万元 ; (三)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六条 (自主支付约定与核查)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 明确 约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当通过账户分析 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七条 (放 款 管理 )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发 放时, 应 采取密码、指纹等身份确认 措施 ,确保 资金发放给 真实 借款人 , 必须将款项转入 指定的 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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