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 制度 汇编 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做好农 业机械 购置补贴政策的 实施,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分配原则: 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机化发展重点及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等客观指标补,同时参照各地补贴资金需求申请,公平合理地分配各县(市、区)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为做好补贴资金分配,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省农委下发文件组织各地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调查。 2.各县(市、区 )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分别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补贴资金需求申请。 3.根据农业部年度下达补贴资金指
2、标额度制定全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4.年度补贴资金方案由经办人根据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分配初步意见,通过处内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5.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农委主管主任审批。 6.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征求意见。 7.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发补贴资金分配控制指标。 2 二 、 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 贴政策, 加强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经销商管理 ,保障购机者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3、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 指经省 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参与我省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的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 适用于对我省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 经营行为 的管理。 第三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 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 四 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 必要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第五 条 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一) 在吉林省境内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 以销售农3 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 2 年 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 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 且至少有 1 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经销商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管理
5、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章 经销商的推荐确认程序 第六 条 经销商的推荐是由 进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生 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管理办法提出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 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 1),并报省 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表式见附件 2),省 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七 条 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 省域内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统一向社会公布,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机4 化主 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八条 按照“谁推荐
6、、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 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 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第十 条 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十一 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
7、企 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 农机 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十二 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三 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 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 ;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
8、不得少于 3 年。 5 第五章 罚则 第十 五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视其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 ;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
9、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并开具发票的。 (四)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超出经销商与购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时间 7 日内不提供机具影响农业生产的。 (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超出协商约定时间 24 小时的。 (六)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七)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八)不接受各 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十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 农机化主管部门 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 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6 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
10、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 具的。 (五)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由于质量问题出现死亡 1 人、重伤 2 人以上隐瞒不报的。 (七)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拒不纠正的。
11、 第 十七 条 经销商违反十 六 条规定, 省 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资格被取消的经销商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活动。 第十 八 条 生产企业对所确 定的经销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经销商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必要的培训,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及遵规守纪等方面负有连带责任。若生产企业和推荐的经销商串通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7 发用户集体投诉的,取消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 第十九 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1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8 附 件 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编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 经销企业名称: 经销企业地址: 授权经销产品品牌名称及型号: 证书有效期: 授权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9 附件 2: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经销商名称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机关 注册资 金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产品 已建立的售后服务网络点 基本情况 营业面积( m2) 人员情况 总人数 仓储面积( m2) 其中 经营人数 服务车辆(辆) 专业售后服务人员数量 流动资金(万元) 生产企业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注:经销商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10 附件 3: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销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违法 违规 情节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