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九条 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2、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渔业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三)农业部第十四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2014年12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201号)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标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标准:省渔船检验机构接收船用产品(型式 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检验,提出意见后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渔船检验局负责自治
3、区范围内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初审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1. 生产企业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修、保养制度,并确保设备具有适用的测量范围、必要的准确度和稳定度;2. 工厂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对一些特殊试验的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3. 工厂如果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到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或验船师同意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4. 持有船用产品自检合格报告;5.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
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1.应具备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条件。2.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3.有检修/检测产品的能力。4.有相关产品制造商签署的检修授权或委托协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自治区范围内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生产企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检测机构的首次认可及再次认可。六、申请材料(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一式2份)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船用产品(技术文件备案)申请书(再次认可免除);3. 认可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明细表(申请再次认可提交原认可证书复印件代替); 4.产品重要关键技术图纸及计算书,以及产品
5、质量关键项生产(或施工)工艺规程(再次认可免除)5. 产品技术标准目录(执行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提供技术标准文件);6.企业概况(包括产品生产、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质量管理的情况/申请再次认可的提交上一个认可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情况总结);7.产品型式认可试验大纲和产品出厂试验大纲(或出厂验收技术条件);8.产品自检合格报告或技术支撑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必要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如:质量体系认证或专业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一式2份)1.船用产品(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申请书;2.
6、检修项目名称、范围明细表(申请再次认可提交原认可证书复印件);3.检修人员情况及培训证明文件;4.检修站概况(主要检修设备清单、场地布置图、试修情况报告/申请再次认可提交上一个认可有效期内企业维修情况总结);5.检修站管理制度(首次认可提交);6.与申请检修项目和检修范围相适用的检修证明、检修记录格式式样(或检修记录);7.与救生筏制造商签署的授权检修协议或类似函件以及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情况(复印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渔业船舶船用产品(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一式2份)1.船用产品(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申请书;2.GMDSS设备维修项目名称、范围明
7、细表;3.维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技术人员情况,维修、试验设备清单,质量管理手册(申请再次认可提交上一个认可有效期内企业维修情况总结);4.与申请GMDSS设备维修项目和维修范围相适用的维修证明、维修记录格式式样(或维修记录);5.与GMDSS设备制造商签署的授权代理协议或委托维修协议或类似函件以及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情况(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一式2份)1.渔业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申请书;2.检测项目名称、检测范围明细表(申请再次认可提交原认可证书复印件);3.检测机构概况(包括开展检测工作的情况和人员情况等/申请再次认可提交上一
8、个认可有效期内企业检测情况总结);4.申请承担的试验项目及相应试验设备的情况(首次认可提交);5.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首次认可提交); 6.与申请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相适用的检测报告格式式样(或检测记录);7.国家其他机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初审阶段不收费)收费标准:(一)工厂认可和产品型式认可费 1.申请船用产品工厂认
9、可或型式认可的,产品系列或型号在两种以内(含两种)的,工厂认可费3000元;产品型式认可费20元。凡同时申请第三种或三种以上产品系列或型号的,每增加一种产品系列或型号另收800元。 2. 再次认可的按原规定的80收取。 (二)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费 1. 对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的认可每四年一次,认可费每次1000元。 2. 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的年度复查费,每次200元。 (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维修站认可费 1.对船用产品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维修站认可每四年一次,认可费每次1000元。 2.认可后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维修站的年度复查费,每次200元。(四)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费 1. 对船用产品检测机构的认可每四年一次,认可费每次1000元。 2.认可后的船用产品检测机构的年度复查费,每次200元。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030503.投诉电话:0779-303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