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可条件: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