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展望一、 存在的问题(一) 监管理念问题1. 金融监管权配置不清,存在权力重叠交叉的现象,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由此降低了监管效率。目前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都对金融衍生品具有监管权。以国债期货监管为例,我国国债市场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分别管理,经常由于多头管理而出现交叉和重叠,而且三方都缺乏最终决策权,降低了市场监管的效率。2. 金融衍生品监管立法层级低,禁止或限制性规范多,法律责任欠缺。考察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相关立法,目前属于法律层面的立法只有证券法,属于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其余全部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在这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比较多。尤其是金融衍生品早期的立法更是如此。往往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后就立即出台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典型的例子是2004,2005年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发布了支持金融衍生品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但在中航油事件发生后2005年银监会再次发布了风险提示通知!其核心精神仍然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