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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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裕怀,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0日,身份证号:,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厚街149号6幢2单元20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0号。联系电话:028-,。法定代表人:刘佳 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罗旭(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南外镇西环路,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罗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和第六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维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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