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仍可受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视为未起诉),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对别的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否则,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