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印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加强和规范 研究生院 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 1999 25 号) 及 华中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结合 研究生院 实际,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 。 2 本 管理办法 所指印章包括 研究生院行政公章 、 院 领导签字章 、院内各部处 公章 、 业务专用 章等。 二 、印章刻制 1研究生院 印章 由 学校 根据国家规定制发 ,由 院 办公室 负责 统一办理,并设专本备案登记,任何 处 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2 经 学校 批准 新 成立的机构
2、印章的刻制,由用印 处 部 门 提出 刻章 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 院 领导批准后 由院办公室报学校 刻制。 3.印章的更换,由 相关处 部提出 刻章 申请,经 院 领导审批后 由院办公室报学校 刻制。 4.遗失印章的补办,由 院 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印章作废 声明 , 报学校 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5.相关处 部领取印章时,必须办理交接签收手续。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 院 办公室 统一处理 。 三 、印章启用 新成立机构刻制好的印章和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公章样式改变等原因刻制的印章均须送 院 办公室办理 备案 手续 ,同时将原机构印章交 院办公
3、室送学校 销毁。 四 、印章 保管 1.印章保管要有记录,注明印章名 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 图样等信息。 2.印章由专人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院行政 公章由院办公室专人管理,各部处业务章由各部处指定专人 管理。 3.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 必须 事先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 、 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如印 章遗失应及时上报,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印外出使用时,须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由印章管理 人员 随行
4、监印。 6、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五 、 用印 范围 1.研究生院行政公章使用范围 (1)以研究生院名义印发或报送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申请表、审批表等 ; (2)与校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和公函等 ; (3)以研究生院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4)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应加盖 研究生院 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2.领导 签字章 的使用 范围 一般性程序审批等需要加盖领导签字章的材料 。 3.各部 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各部 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 原则上只能用于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文件等 。 六、用印程序 1.
5、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 登记手续 ,严禁滥用公章发文 、 发函 、 出具凭证 。 使用公章前 ,除 已有 院 领导签 批 的用印不用 审批 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 填写研究生院用印审批表 ,经部 处 负责人审阅签名 ,并 在公章使用登记表 登记 后,方可 加盖公章。 2.领导签字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或授权 后方可使用。 3.以研究生院 名义 签订 协议等涉及 单位重大利益的文书,须经院长签字 批准后方可盖章。 4.院工作人员个人办理各类储蓄、购房、学历学位等私人事务需加盖院公章的,须请示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5.一般不接受 外单位人员到印章管理人处直接办理用印。 6.对加盖印章的材料, 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 “(代章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书 ,可拒绝加盖印章。 8.用印位置 须 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七、附则 1.凡未经批准违反本办法擅用研究生院印章的,将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 2.本办法自公布之 日起实施。 研究生院用印审批表 用印部门 用印日期 用印项目内容 印章类别 院行政公章 院领导签字章 用印数量 经办人 部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签字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