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顺峰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和财务通则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社区居委会的会计账目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托会计中介机构核算,接受街道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列事项须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一)年度财务计划;(二)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三)房屋租赁和企业承包等有关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一)财务专用印鉴分开专人保管,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所有财务
2、印鉴;(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所有开支项目必须经会计、部门负责人、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三)库存现金必须准确地核算收支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四)加强存款管理,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准管理现金、有价证2券。对购置的有价证券要逐笔登记,定期核对。(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支要手续完备,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及合法收据,严禁公款私存和私人借款。(六)加强空白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白支票。第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必须坚持贯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批和管理,严禁便条作账。(二)对于不合理的开支,出纳
3、人员有权拒付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三)费用开支审批权限:5000 元以下开支由主任审批,5000 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两委会”研究决定,实行“两委”签名制度。(四)严格控制差旅费和接待费等开支,做到增收节支。因工作需要接待客人用餐应提前向主任报告,在酒店餐馆接待客人的须经主任批准后按标准执行。第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国家规定的价值以上的各种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资产,列为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变卖和报废处理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兼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建立“固定资产”总账
4、并及时按类登记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分类登记、保管、维修、盘点清算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3第六条 财务人员和财务档案的管理(一)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审计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换届,领导离任及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前,要负责追回所有的借贷项和外借物资,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进行一次审计,积极配合街道一年一度的财务检查,同时对财务工作进行总结,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二)主管领导、会计、出纳员、保管员不能相互兼职。(三)财会人员要选用政治素质强,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员担任,要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业务能力。财会人员要经培训,持证上岗,财务人员要相对稳定,任免要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报送街道考核批准。(四)财务人员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五)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执行。财务合同等,要分别登记造册,装订入档,整理有序,要妥善保管,防止腐蚀和虫蛀。第七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顺峰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