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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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 第一条 为适应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规范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 本 省道路客运行业实际, 商请省国家税务局同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 印制、领 用 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 (以下简称票证)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证, 是指接入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客运站(以下简称联网客运站)、代售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领用的票证。票证 具有付款 、 报销 凭证功能,具有 乘车 、 托运 物品等 运输服务凭证功能。 第四条 票证管理 实行

2、 统一样式、 统一代码、统一编号原则。 第五条 票证统一冠名为“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套印“ 湖北 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 第六条 票证分为机打 客运 票证和 定额 票证 。 (一)机打客运票证 是指通过 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开具 的道路客运票证; (二) 定额 票证 是指 随车售票员或驾驶员出具给沿途上车旅客使用的票证;用于退票、行李寄存、代售等道路运输延伸服务的票证。 第七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 负责票证 的 管理 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设立的联网售票管理中心承担票证的印制、发放、结存管理等具体工作。 负责受理代售申请、审核代售机构合法性,签订代售协议;负责监督检查票证的领用、保管情况,以及票证收入的归集、清分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联网客运站可在 省 国税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中自主选择厂家印制票证 ,也可委托联网售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票证。 票证印制费用由联网客运站、代售机构直接与承印厂家结算。 第十条 发生违规使用票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 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 运输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 解释。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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