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主,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答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的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安全生产法由九届人大28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