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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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2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

2、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建设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通过 挂牌出让 方式取得,出让宗地编号为:188076-001,宗地总面积大写:叁万贰仟玖佰陆拾陆点贰拾壹平方米(小写:32966.21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叁万贰仟玖佰陆拾陆点贰拾壹平方米(小写:32966.21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北滘镇新城区 05-C-0

3、8。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详见附后宗地图(附件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4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18 年 月 日(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5日内)前由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按“五通一平”标准交付土地:(一)土地平整至现状(不设定标高) 。(二)通路:道路按现状提供使用。(三)通给水:在地块红线 500 米范围内提供直径 200mm

4、 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但接入点要由供水部门确定,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四)通排水:地沿地块西南侧天宁路已建成排水系统,地块排水由受让人自行接入相应的排水系统,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五)通电: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自行到供电部门申办供电手续并由供电部门在地块红线边提供 10KV 高压接入点。受让人需自行到供电部门报装所有高低压配电设施,一切费用由受让人负责。受让人需于地块内设置专用变配电房的,一切所需费用(包括变压器及相应的变电设备的费用)由受让人负责。(六)通信:沿地块西南侧天宁路已建成通信主管道,有关线路的接入由受让人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出资完成。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5、用权出让年期为: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40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定金) ,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5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

6、间和金额分 两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付款时间:年 月 日之前(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1 个月内支付出让价款的 50%) 。第二期 一次性支付人民币本金大写: 元(小写: 元)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出让价款余额)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利息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在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发

7、生时产生,下同)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利息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 ,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6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

8、发投资总额不低于经发改部门备案或批准的文件确认的标准。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见附件 2)。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 );附属建筑物性质:详见顺规条件(2018)0057 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总面积:高于 32966.21 平方米且不高于 131864.84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详见顺规条件(2018)0057 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0 且不高于 4.0 ;建筑限高:不高于 150 米;建筑密度:不高于

9、 40% ;绿 地 率:不低于 35%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顺规条件(2018)0057 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7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

10、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 ;5 / 。(三)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按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建设。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

11、/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 12 月内)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 36 个月内)之前全部工程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条开工日期以受让人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打桩之日为准;申请竣工验收日期以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受让人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之日为准。8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

12、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

13、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

14、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一)受让人注册地址若不在顺德区的,须自地块成交之日起 1 年内将注册地址调整到顺德区北滘镇,否则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不予办理本地块相关手续,并且由此所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受让人自负。9(二)本宗地应用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修正)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范围的产业,打造互联网、大数据产业研发基地。(三)本宗地范围内不得建设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

15、公、SOHO 办公、产权式(公寓式)酒店等有居住功能形式的用房。(四)本地块上的建筑物需由受让人全部自持,所有物业不得对外转让(转让给受让人所属集团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或受让人控股子公司的,不受限制) 。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转让物业前,必须先取得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书面同意。(五)未经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书面同意,在项目投产前,受让人不得以项目用地为项目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六)若本宗地项目动工时限或全部建成申请竣工验收时限超过北滘镇新城区 05-C-08 地块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限 2 年或以上的,且受让人未按时整改或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顺德

16、区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有权提请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七)有关本项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详见北滘镇新城区 05-C-08 地块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三) 项规定的条件:10(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资总额不包含地价);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

17、用地条件。(三)按照北滘镇新城区 05-C-08 地块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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