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事项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事项属性承诺件办理机构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服务对象各类印刷复制企业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的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印刷企业,